刑事申诉相关指南
1、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
2、刑事申诉案件受理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3、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刑事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2)刑事申诉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并符合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4、提出刑事申诉须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应使用A4纸)
(1)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诉材料;
(2)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副本和复印件);
(3)证明申诉人身份的证件材料:申诉人是自然人的,须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羁押人员除外;申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