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针对检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审查逮捕案件听证办法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要办理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等侦查机关提捕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审查办理公安机关提请的复议案件,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立案监督案件,以及申诉控告部门移交的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以及申诉控告部门移送的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调查核实侦查监督环节发现的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针对以上办案特点,侦查监督部制订了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听证办法,流程如下。
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听证是指,审查逮捕阶段在做出处理决定前,由检察人员主持听取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和理由,并参考听证结果做出审查逮捕决定的程序。
二、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听证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侦查机关与案件当事人的意见。
三、受理的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听证:
1、案件疑难、复杂,或者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2、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3、侦查机关(部门)、辩护律师、案件当事人双方,或其他涉案人要求听证,并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4、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对案件听证风险较大的,以及案件当事人不同意听证的案件,不适用听证程序。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拟进行听证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五、听证程序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拟参加听证的人员。同时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六、参与听证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名,一般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有重大影响案件,可由分管检察长参与并主持。听证过程由书记员进行记录。
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听证应当分别进行。
七、参与听证的人员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侦查机关代表、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
八、参加听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着装整齐,用语文明,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检察人员应当着检察制服;
2、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3、主动关闭移动电话或调至静音状态;
4、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录音、录像、拍照;
5、听证参与人对听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6、不得吵闹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行为。
九、听证程序按如下进行:
1、核实听证参加人员身份信息及到场情况,宣读听证纪律及参加人名单,签订保密协议书;
2、听证主持人陈述听证案件的案由、审查认定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情况;
3、侦查机关(部门)、当事人双方、辩护律师分别就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问题发表意见及理由;
4、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5、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和辩解;
6、其他参加人员就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问题发表意见;
7、听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听证程序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并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参加听证人员审核无误或补正后签字、盖章。
必要时听证过程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入卷归档。
十一、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参加听证的,可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在听证时进行宣读。
十二、听证程序应当在审查逮捕审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