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北辰法院再审后,成功获得改判,申诉人邓某及其公司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署4份借款合同,申诉人邓某及其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借款到期,因B公司无法按期还款,A公司将邓某及其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及其公司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邓某及其公司主张未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签字,该签字盖章系伪造,同时亦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未参加诉讼,代理其出庭的委托手续系伪造,且案卷中记载的代理律师未实际参加诉讼,存在他人伪造委托诉讼代理文书冒用其名义参加诉讼的问题,遂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邓某及其公司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我院调阅了原审案卷,并就申诉人主张的事实进行了鉴定,认为该案原审中存在认定证据错误的情形,原审中申诉人的委托代理文书系律师陈某伪造,证实了陈某冒用申诉人名义参加诉讼的行为,属于侵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我院随即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北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我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对该案裁定再审,并于2018年8月14日做出改判,申诉人邓某及其公司对涉案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期间,我院还就发现的涉案律师不规范执业,不对当事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的经手人及委托手续内容进行必要的判断核实,违反程序签署委托代理文件的行为,向天津市律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进一步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培训,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律师规范执业。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天津市律师协会对涉案律师进行了调查和处罚,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我院。
本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审查并认真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了个案公平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律师协会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